2013年9月,湖南省政府啟動湘江保護與治理省“一號重點工程”,計劃在未來9年內,實施3個“三年行動計劃”。時任省委書記、省長的杜家毫倡議在全省公開招募環保志愿者,調動公眾參與保護湘江的積極性。同年11月,省文明辦、省志工辦、省環保廳、團省委聯合下發《關于廣泛開展湖南省環保志愿者保護湘江“綠色衛士”行動的意見》,湖南省正式啟動綠色衛士行動計劃,成立湖南省綠色衛士行動聯合辦公室,面向湘江流域沿江8市公開招募200名綠色衛士環保志愿者,啟動實施以綠色衛士環保志愿者為主體的保護湘江綠色衛士行動計劃,2018年,省綠色衛士行動聯合辦公室增加水利廳為成員單位,面向全省增加招募200名綠色衛士環保志愿者,擴大綠色衛士隊伍,做到綠色衛士全省域覆蓋。綠色衛士人數由200名變為400名,地域從沿江8市發展到全省14個市州,職責范圍從保護湘江向縱深發展,向“一湖四水”延伸,向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環保三大戰役延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綠色衛士環保志愿服務工作,根據省“一號重點工程”的統一部署和《關于進一步深化湖南省環保志愿者綠色衛士行動的意見》(湘文明辦[2018]9號)文件精神,依據《志愿服務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綠色衛士行動聯合辦公室由省文明辦、省志工辦、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團省委共同組建,辦公室設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負責統籌全省綠色衛士工作、開展全省綠色衛士培訓、表彰、項目獎勵等。
各市州文明辦、市志工辦、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務)局和團市委共同成立聯合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制定本地區工作計劃,推動本地區綠色衛士志愿服務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為綠色衛士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三條 綠色衛士是指由省文明辦、省志工辦、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團省委及各市州聯合辦公室聯合招募的,專門開展環境保護公益實踐的環保志愿者。
綠色衛士環保志愿者工作范圍: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倡導生態文明理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環保知識普及、環保公益實踐,監督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監督相關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
第四條 綠色衛士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愿、依法、理性的原則。
綠色衛士依法開展的環保志愿服務、環保公益和環保監督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招募
第五條 省文明辦、省志工辦、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 廳、團省委及各市州文明辦、市志工辦、市生態環境局、市 水利(務)局、團市委組建的省聯合辦公室及各市州聯合辦 公室是綠色衛士環保志愿者招募的主體。
第六條 申報綠色衛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長期在湖南省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覺悟及文化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3.熱心環保公益事業,能有效履行綠色衛士環保志愿者職責,身體力行保護環境,積極呼吁全社會共同關注環保;
4.環保志愿服務社團人員、大學生環保志愿者、具有從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特長的退休人員、熱愛環境保護的有識之士優先。
第七條 省聯合辦公室根據各地推薦的申請人條件、招募名額和申請人的分布情況,擬定綠色衛士名單,報省文明 辦、省志工辦、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團省委共同審定。
第八條 省聯合辦公室為綠色衛士頒發湖南省綠色衛 士環保志愿者監督證,有效期一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條 綠色衛士管理遵循分級管理、自主管理的原則。
為便于對綠色衛士的管理,方便綠色衛士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各市州聯合辦公室可按屬地管理原則組建綠色衛士大隊。
第十條 綠色衛士大隊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2名。大隊長、副大隊長由隊員大會推舉并報市州聯合辦公室批準產生。
大隊長負責本隊綠色衛士的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對本隊隊員的綠色衛士行動管理;
2.研究制定本隊綠色衛士活動計劃和實施方案;
3.組織本隊隊員在轄區內開展“監督、守望、傳播、記錄、民間河長”行動;
4.其他事務性工作。
副大隊長協助大隊長開展工作,大隊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副大隊長受大隊長的委托主持大隊的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綠色衛士動態管理機制,如因工作調整或個人原因不能履行綠色衛士職責,經本人申請可退出綠色 衛士隊伍并報省聯合辦公室備案。對不能履行志愿者義務或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志愿者,大隊可根據情節和行為的性質,給予批評教育、勸離志愿者隊伍直至除名的處理并報省聯合辦公室備案。如有違法行為,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綠色衛士享有以下權利:
1.自愿加入或退出綠色衛士志愿服務隊伍,參加綠色衛士志愿服務活動;
2.接受與綠色衛士志愿服務有關的教育和技能培訓;
3.對綠色衛士志愿服務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4.獲得所參加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關信息、所必要的物資和安全保障;
5.法律法規及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綠色衛士承擔以下義務:
1.參加省聯合辦公室和市州聯合辦公室舉辦和倡導的志愿服務活動;
2.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在規定的范圍及活動權限內開展工作,不得影響或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3.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當地相關部門或 12369 舉報;
4.自覺維護綠色衛士的形象,從事綠色衛士志愿服務活動要佩戴標識;
5.履行綠色衛士的“監督、守望、傳播、記錄、民間河長”職責。
第十四條 綠色衛士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須報經本級聯合辦公室同意或授權,禁止以下行為:
1.開展未經授權的環保志愿服務活動;
2.未經授權跨區域、跨范圍開展環保志愿服務活動;
3.以綠色衛士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
4.綠色衛士個人不得擅自接受第三方資助和贊助;
5.利用媒體和互聯網炒作環保事件,或將未經核實的信息擅自在微博、微信或互聯網等媒體上傳播;
6.以執法者身份制止或處置環境違法行為;
7.未經許可強行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生活場所;
8.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五章 活動開展
第十五條 綠色衛士活動分為集中主題活動和自主特色活動二類:
1.集中主題活動為各級聯合辦公室組織舉辦的活動。
2.自主特色活動為綠色衛士大隊自行策劃,并報各地聯合辦公室備案的活動。
第十六條 集中主題活動以省市兩級聯合辦公室書面形式下達。綠色衛士大隊長根據通知要求,組織隊員具體實施。
第十七條 省聯合辦公室為綠色衛士提供統一的標識(服裝、監督證、旗幟等)。綠色衛士在履行職責、開展活動時應正確佩戴標識,亮明身份。
第十八條 綠色衛士環保志愿者在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向當地相關部門或 12369 舉報。
第六章 表彰
第十九條 每年在全省綠色衛士大隊中評選出若干個優秀綠色衛士大隊,在全省綠色衛士中評選出若干名“綠色衛士”之星,由省聯合辦公室給予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省綠色衛士行動聯合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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